(一)部委与部门
国家与省级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门。
(二)政策内容摘要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2019年12月31日:本专项根据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实施和重要农产品市场调控及应急保障需要,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安排粮食、棉花、食糖以及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三)支持项目
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有关县可以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办发〔2018〕5 号)提出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等重点任务,确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内容。相关项目的建设地点应位于农村。对于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已安排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从本专项重复申请和安排资金支持。
(四)申报条件
项目完成审批、备案手续,条件成熟。
(五)申报窗口及资料
1、申报资料
有关县申请开展项目建设,要同步提交整县推进的总体考虑,包括整治目标、分年度计划以及每年完成整治任务的村庄和乡镇数量、受益农村人口等情况。
2、申报窗口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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